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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发布2012年度报告,中国投资者申报交易数量首次跃居全球第一

来源:CCCME 时间:2013-12-24 00:00:00

 1220日,美国财政部网站公布了美外国投资委员会向国会递交的2012年度工作报告(CFIUS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CY2012)。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投资者(不含香港地区)向CFIUS共申报并购交易23件,较2011年同比大幅增长130%,受审查的交易数量超过英国,首次位居全球第一。

报告介绍了2012年进入CFIUS审查的并购交易数量、行业分布、外界获取美关键技术等情况。该公开报告为非涉密版本,不披露进入审查的外国公司名称、交易金额、撤回申请等细节,也没有对中国或其他国家在美并购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给予评论性描述。

2012年度报告的章节划分与2011年度一致,披露的内容范围、细节程度也基本相同。2012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如下:

一、CFIUS审查交易情况

(一)整体情况

2012年,共有114起外国投资者收购、兼并美企业交易进入CFIUS为期30天的第一阶段审查(review),较2011年的111起小幅下降2.7%,其中2起交易撤回申请,2011年在该阶段撤回申请的数量为1起。

2012年,共有45起交易进入为期45天的第二阶段调查(investigation),较2011年的40起增长12.5%,其中20起交易撤回申请,与2011年在该阶段撤回申请的5起数量相比,增幅高达300%

2012年,美国总统下令禁止了1起外资并购交易。由中国公民拥有的Ralls公司收购美俄勒冈州4座风电场,项目地址均位于或毗邻海军武器系统训练设施,最终由总统下令禁止该交易,要求Ralls公司撤资。

基于上述数据,2012CFIUS审查通过率为79.8%,明显低于201194.6%的通过率。报告解释称,2012年撤回申请交易数量增加是由特定交易事实和所处环境所决定。

报告强调,20102012年,进入CFIUS审查的交易数量温和增长,这与金融危机后宏观经济复苏有关,除此之外,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并不代表CFIUS审查发生了可辨识的趋势变化。报告重申,CFIUS采取个案审查方式,任何决定都取决于个案情况和所处环境。

(二)国别来源

2012年,中国投资者有23起交易进入CFIUS审查(占比20.2%),在CFIUS审查历史上首次排名第一;英国17起位列第二;加拿大13起位列第三。日本(9起)、法国(8起)、荷兰(6起)、瑞士(5起)、德国、印度、以色列(均为4起)、澳大利亚(3起)以及巴西、丹麦、韩国、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瑞典、中国香港(均为2起)等国家和地区位列其后。

报告指出,20102012年,由中国企业递交的CFIUS审查申请数量快速增加,期间进入CIFUS审查的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共有39起,占同期CFIUS受理案件总数的12.3%,这一比重较20072009年的3.6%有显著增加。

报告还罗列了20102012年进入CFIUS审查数量较多的其他主要国家,其中英国68起、加拿大31起、法国28起、日本23起、以色列17起、荷兰15起、瑞典13起、澳大利亚10起、德国9起、瑞士8起。

(三)行业分布

2012年,在进入CFIUS审查的交易中,制造业45起(占比39%),数量较2011年的49起略有下降;金融、信息、服务业38起(占比33%),与2011年持平;矿业、公共设施、建筑业23起(占比20%),较2011年的16起有所增长;批发和零售贸易8起(占比8%),与2011年持平。

报告显示,20102012年,在进入CFIUS审查的318起交易中,有132起涉及制造业(占比41.5%),109起涉及金融、信息、服务业(占比34.3%),52起涉及矿业、公共设施、建筑业(占比16.4%);25起涉及批发和零售贸易(占比7.8%)。

从国别看,20102012年,CFIUS审查的39起中国企业在美并购项目中,有20个项目涉及制造业,12个项目涉及矿业、公共设施、建筑业,其余7个项目涉及金融、信息、服务业。同期,47 %的英国并购项目、61%的日本并购项目、71%的法国并购项目集中在制造业,58%的加拿大并购投资则集中在矿业、公共设施和建筑业。

(四)调节措施

2012年,CFIUS继续使用调节措施(mitigation measures),即,要求交易方修改并购协议,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消除美政府对并购项目的国家安全关注。当年,共有8起并购项目交易方采取修改协议方式以获得CFIUS批准,占进入审查交易总数的7%,数量与2011年持平,主要涉及软件、信息、矿产、能源和技术行业。

报告举例介绍了2012年有关交易方所采取的调节措施,其中包括: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到特定技术和信息;建立公司安全委员会或其他机制确保合规,其中包括任命由美政府批准的安全官或董事会成员;关于处理目前和今后的美政府合同、政府客户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设立指导方针和条款;确保只有美公民才能处理特定产品和服务,确保特定活动和产品位于在美境内;在外国公民访问特定美企业前,应提前告知公司安全官员或有关美政府机构,并获得批准;终止美企业特定活动。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获取美关键技术

(一)美情报机构结论

报告指出,2012年度,美情报机构判断,不太可能出现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政府或企业通过实施“协调策略”(coordinated strategy)来并购美企业。

而在2011年度,美情报机构认为“有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外国政府或企业通过协同配合,来并购拥有关键技术的美企业。

(二)国别来源

报告指出,2012年,共有26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作为收购方参与收购美关键科技公司,涉及111个已完成的交易项目,其中英国28起、法国13起、日本10起、加拿大7起、中国6起、德国6起、意大利、荷兰、瑞典、瑞士均为4起。一些并购交易由两个或三个国家投资者联合实施。

(三)行业分布

2012年,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获取美关键技术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航天和国防25起、信息技术24起、机械和设备23起、电子工业18起、专业和技术服务11起、医药和生物技术4起、金属和矿产3起、化学品2起、批发和零售1起。

(四)外国政府实施商业间谍活动

美情报机构判断认为,外国政府极有可能继续采用一系列搜集手段以获取美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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